根据精卵来源不同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匿名的捐精者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广州助孕称为“捐胚助孕”;二是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助孕”;三是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助孕”。
(一)捐胚助孕子女身份认定
对于该人工生育方式当事人有委托夫妻、供精供卵人和第三人(助孕人)。供精供卵人是该子女基因血统上的父母,但由于供精供卵人大多为匿名,并且可能涉及隐私权问题,笔者认为一般不易将供精供卵人认定为该子女的法律上父母。助孕人是该子女的生育之母(子宫之母),基于传统认定原则即“生者即为母”,笔者认为助孕人应当成为该子女的法律上母亲,但基于助孕之母没有成为该子女父母的意愿而委托夫妻是该子女生育之原动力,并且根据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法律可以强制助孕人同意委托夫妻收养,从而使得委托夫妻成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母。
(二)完全助孕子女身份认定
供精者和供卵者是夫妻双方,由于妻子子宫不能着床、发育胎儿,不得不借助第三人子宫生育的子女。对于该人工生育方式当事人有丈夫、妻子和第三人。夫妻是该子女的基因血统父母,第三人是生母(子宫之母)。